团体补充医保明年实施新标准
■我市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
■缴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96元,单位和个人均摊。
■年度最高赔付限额提高至16万元。
9月1日,记者采访获悉,我市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由此前的每人每年缴纳60元(单位缴24元,个人缴36元),提高至每人每年缴纳96元(单位缴纳48元,个人缴纳48元)。同时,其年度最高赔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至16万元。
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我市自2001年开始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就同步建立了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仍然执行2001年的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但最高赔付限额已由200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医疗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增长,特别是我市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后,将全市近16万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纳入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体参保职工医疗费用支出水平迅速提高,享受到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人数和标准也在不断攀升。仅2009年,全市就有1560人得到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赔付金额达3091.43万元,较好地解决了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的问题,化解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同时,全市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已连续3年超过100%。
为了让身患重大疾病参保人员得到更加可靠的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支出负担,同时促进全市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及享受待遇标准同时进行提高。(记者谢松伶)









